关于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省、市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商务执法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为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我市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关于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成品油、典当、家政服务等重点行业为重点,以队伍专业化、执法程序化、市场规范化为目标,以全面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为手段,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着力打造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的良好秩序,努力形成市县两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商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行政执法依据
商务部及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三、重点行业领域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发卡企业备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发卡企业台帐登记制度,并加大对备案企业的管理和未备案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未备案企业停止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一步净化商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
1.业务报告检查。全面检查备案企业业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已备案但未按要求填报业务经营情况的、漏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业务数据异常(数据超过规定限额或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进行重点督查。
2.资金安全检查。全面核查已备案企业预收资金管理情况、资金存管协议有效性(超过有效期需续签协议)、保证保险协议合规性;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核实、确认资金存管或保险状态。对实际存管资金或缴纳保费不到帐、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资金存管协议超有效期、保证保险协议不合规、金融机构未确认资金保障状态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3.检查方式
(1)系统提示
各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系统),从“监督检查”栏目中获取未填报或漏报业务信息的“关注企业名单”,退回存在漏报情况企业的全部业务报告,督促上述两类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重新核实业务经营信息,补填业务报告。
(2)现场检查
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业务信息系统,从“监督检查”栏目中获取仍未补填业务报告或业务数据异常的“备查企业名单”,对全部备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企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记录、台帐、财务报表、存管及付款凭证等资料,询问企业相关负责同志等方式,重点核实企业业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和资金保障措施完备性。
(3)重点抽查
专项整治期间,市商务局将组织人员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业务数据异常或未落实资金保障措施的备案企业进行重点核实和检查。
4.检查处置
(1)企业业务信息填报不到位的情形
对未填报或漏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企业,备案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补填;逾期仍不填报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企业,备案机关要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从重处罚。
(2)企业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形
对检查发现的实际存管资金或缴纳保费不到帐、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资金存管协议超有效期、保证保险协议不合规的企业,备案机关要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从重处罚。
(3)金融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对未确认资金管理状况、接受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企业的金融机构,备案机关要书面通报相关金融机构,督促其及时确认、尽快调整;对管理仍不到位的,县(市、区)及时反馈至市商务局,我局将通报同级金融机构督促确认、调整;逾期仍不到位的,我局将报告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抄送其上级金融机构。
5.情况反馈
(1)报送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4月15日前登录业务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栏目,填写全部备查企业的现场检查记录。同时,整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的“意见反馈”栏目报送商务部。
(2)公示检查结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此次检查处罚信息,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我局将在市商务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上述处罚信息,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二)成品油监管
1.取缔违规私建、迁建加油站(点)。对未经省商务厅批准已建、在建的加油站,依法取缔。对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扩建的加油站(点)要立即责令停止改扩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2.取缔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正在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3.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桶子加油点和违规私设的撬装加油站。对非法流动加油车、桶子加油点和违规私设的撬装加油站要全部依法取缔并关闭。撬装加油站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加油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设置要严格执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间距要求的不得设置。并且要取得试点资格。
4.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对因道路改建等原因已被拆除的加油站要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吊销经营资格。
5.检查加油站计量和税控装置。对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整改。
6.检查成品油企业销售的油品质量。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或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油品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检查成品油购进渠道。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成品油,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二手车流通监管
1.经营主体资格是否依法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到商务部门备案,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亮照经营,是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2.二手车交易是否规范,是否按《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进行,是否按相关的法规要求从事二手车的收购、经销和经纪活动;是否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是否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3.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交易以下车辆:
(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压期间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或者车驾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
(8)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四)典当管理
1.典当企业是否具有商务部核发的《经营典当业务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证照不全应依法取缔。
2.检查典当行有无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恶意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
3.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当明令限制流通或禁止经营的财物及赃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4.有无超比例收取当金利率、综合费率和资产管理等违规行为。
5.有无不按规定填写当票或利用典当从事非法典当业务的行为。
6.检查典当行是否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业务流程,是否执行当物查验、保管、可疑当物、可疑情况报告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报警等制度。
7.检查寄卖行是否违规经营,是否挂寄卖行的门头,从事典当业务,是否违规悬挂“典当”照牌,是否到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等。
(五)家庭服务业管理
1.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3.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4.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是否有下列行为:
(1)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3)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4)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5)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6)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7)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是否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六)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1)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2)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3)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4)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5)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2.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1)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2)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3.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4.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1)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2)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四、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从3月20日开始,到12月15日结束。采取“总体安排,阶段实施”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季度安排一次执法检查,市局将分别在5月份和9月份安排两次大检查。
各县(市、区)要依据总体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集中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查处大案、要案,并要联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了确保工作成效,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专门的整治机构(联络员名单务必于3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将整治规范市场秩序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总负责,切实做到统筹有力、推动有方、协调有序、整治有效。
(二)落实任务,夯实责任。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整合执法工作资源,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正在实施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县(市),要按季度上报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将于6月份、12月份对商务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并列为年度商务工作考核。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达到“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工作效果。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不廉洁执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本次整治活动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市商务局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市局将在必要情况的情况下组织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异地执法交流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年审的重要依据;对屡屡违规的企业要在商务网站予以公告,列入黑名单管理。
联系人:张迎春
电 话:2933603 13087619931
传 真:2933615
电子信箱:wnzhangyingchun@163.com
附件: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渭南市商务局
2017年3月9日
附件:
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蔺云海 副局长
成员:靳力强 市场秩序科科长
王怀义 商务稽查支队队长
席英华 市场秩序科主任科员
张迎春 市场秩序科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