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制度
一、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二、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党员年老多病、行动不便,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党员在留党察看、停职反省、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四、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五、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党组织生活。
六、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动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