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该办理税务相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出口企业纳税人:
您好!当您办理工商登记完毕以后,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以下税收相关事宜:
一、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应办理的涉税业务
(一)信息补录:已经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信息采集事项。
(二)税(费)种登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经营范围等信息办理税(费)种登记。
(三)发票领用: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申请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票种领用发票。
(四)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论是否有营业收入,均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的纳税期限和申报缴款期限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所需资料(特殊企业除
外)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二)、(三)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的程序、期限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发票;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各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
温馨提示是按现行政策编发,若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来源:渭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