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执行力,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省市中心工作安排部署;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工作计划、方案及实施意见。
2.研究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优化环境等重要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
3.研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的重要工作、重要请示、报告,涉及有关政策、重大改革的措施。制订、修改和废止全系统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4.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调整。
5.财务年度预算、决算的申报和调整。
6.研究审定行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工程计划,各类专项资金的投向、第三方代理机构的选择及年度预算。
7.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先进集体、个人及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决定,对单位、人员的物质奖励、资金补助。
8.市商务局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处罚,违纪违法案件处理。
9.重大上访事件、重要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处理,包括安全、信访、维稳等重大公共事件。
10.研究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1.研究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信访、诉求、举报、检举等问题处理意见。
12.对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考核、奖惩。
13.研究年度全局性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情况:
(1)市商务局及全系统总结、部署、表彰会议;
(2)全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
(3)全系统安全工作会议;
(4)党组民主生活会。
14.研究因公出国(境)和赴港澳台相关事宜。
1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调整、轮岗。
2.研究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的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人员名单。
3.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一般人员的遴选、招聘事宜。
4.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审议承担的投资、工程、维修等重大项目。
2.研究项目审批、投资、工程建设及项目招投标事宜。
3.研究年度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
4.中省实施的重要项目承担的落地任务。
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重点项目资金及市本级财政下达或自筹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资金。
2.市商务局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
3.涉及2万元(含2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家具配置和处置的事项。
4.涉及2万元(含2万元)以上捐赠、赞助。
5.财务预算未列入的项目、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
6.其他需要局党组研究决定的资金支出。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调查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等程序。
(一) 调查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有关科室(单位)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新闻媒体或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局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局党组召开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提前通知局纪检组,对涉及“三重一大”所有事项局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党组会研究讨论时,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集体决策
1.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局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局党组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2.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局纪检组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的,局党组会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3.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5.“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有计划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科室(单位)、责任人。
7.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相关科室(单位)及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局党组成员和有关科室(单位)必须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局党组成员牵头。
3.负责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局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承担“三重一大”事项的局分管领导、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全过程的文字、影像资料要注重留存收集,实行痕迹化管理和监督。
2.局监察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对未经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党员干部可以及时向局纪检监察室反映情况。
4.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制度自2018年1月1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党组负责解释。